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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2-24  来源:云南省民政厅  作者: admin   浏览:

云民社救〔2016〕21号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民政局、财政局:

“十三五”期间,社会救助工作进入新常态,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对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充分凸显。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低保精准施保工作,提升规范化管理工作水平,尤其是突出农村低保分类施保、保障重点,切实完成脱贫攻坚兜底脱贫目标任务,现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调查摸底,精准认定对象

(一)加强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将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进行兜底脱贫,是民政部门在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首要职责任务。“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对象准确率作为民政部门唯一一项考核指标纳入了《云南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加强考核问效。各地要深化思想认识,进一步细化对象认定条件,严格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三类农村低保对象均要精准识别到户、识别到人,做到县级和乡镇有档案、村村有表册、系统信息准确、详实,该保的坚决保住,该退的坚决退出。通过精准识别和认定三类低保对象,进一步锁定缺乏自我发展能力的困难群众,提高农村低保对象准确率。

(二)及时退出纳入城乡低保的特困人员。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要求,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特困人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请各地根据要求抓紧时间认真进行清理,须于今年9月底前在云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予以填报。2016年,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不低于500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不低于410元/人·月; 特困人员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70元/人·月、40元/人·月。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加大提标幅度。

(三)加强核对工作,完善系统数据。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云政发〔2015〕21号),根据要求,各地要及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政策依据,加强核对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加快各地和省级核对系统的联接,充分发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对象认定、动态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及时退出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2016年10月,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将与民政部信息系统数据实现完全实时对接,系统数据将作为中央对我省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最迟须于9月30日前更新完善系统数据,保证对象信息准确、详实,切实做到系统人数和报表人数一致,资金支出与财务统计报表一致。

二、围绕“两不愁”目标,合理调整补助水平

城乡低保真正实现精准施保、提质增效,是“十三五”时期最低生活保障的总体要求和发展方向。各地要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布局的高度,结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查询比对的信息,进一步提高精准施保、阳光救助水平。要按照分类施保、确保重点的总要求,合理调整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农村低保要在精准分类的基础上,围绕“两不愁”的目标,坚持保障重点、瞄准基本、兼顾一般的原则,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点低保对象,要大幅度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切实保证这部分对象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达到不愁吃、不愁穿,如期全部脱贫。对于一般保障户,要在核实后适时调整补助水平或退出低保范围。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分类施保工作力度,其中A类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2016年7月起不低于220元/人·月,B类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160元/人·月,C类低保对象不低于110元/人·月,经济条件好、资金结余量大、保障标准大幅提高的地区(如当年脱贫摘帽县),可在此基础上提高补助力度,切实做到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大幅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准确率。

三、统筹社会救助资源,保证资金按时发放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城乡困难群众数量、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各地财政努力程度、省对下补助分担比例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中、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十三五”期间,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发挥救助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进“放、管、服”工作。

四、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有效消化结余资金

截至2015年底,全省城乡低保年终滚存结余资金达10.9亿元,临时救助年终滚存结余达1.5亿元,合计占当年支出的比重达10.2%。“十三五”期间,资金存量和执行进度将作为审计工作和纪检监察机关问责的重点,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减少滚存结余资金。在具体工作中:一是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各、州市务必要在省级资金下达之日起30日内,将资金下达各县(市、区),进度慢或均衡性差的地区查找原因,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二是加强结余资金管理。结余规模如此之大,反映出一些地区预算执行不力、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等方式,消化结余,盘活存量。三是要切实做到城乡低保资金按月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四是编好明年预算。目前,各地区、各部门正在研究编制2017年预算。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工作要求,充分考虑“低保托底脱贫”和“医疗救助扶持一批”等社会救助需求,针对社会救助事业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兼顾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入增幅回落的形势,将明年预算安排与今年预算执行情况、结余资金情况挂钩,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时,各地要统筹考虑中期财政规划和三年滚动预算规划编制预算,强化财政规划与部门规划的衔接。五是要加强政策宣传,合理统筹使用资金,提高补助水平,丰富救助手段。六是建立对账制度,搞好统计汇总,各地在统计年终滚存结余资金时,应扣除次年预拨资金。

五、高度重视审计发现问题,严肃整改落实

2015年,全省民政系统专项审计工作中发现较多城乡低保违规违纪问题,2016年8月起,省纪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全省脱贫攻坚专项纪律检查,对各地在脱贫攻坚中发现的问题,将对照“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五大纪律,进行专项检查和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社会救助资金是不能触碰的民生“高压线”,是脱贫攻坚中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保命钱”。各地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绷紧纪律之弦,按照审计整改要求严肃整改落实各项问题,并举一仿三,全面深入查找类似违规违纪情况,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各地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要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告。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9月9日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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