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家、省优抚法规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并监督执行;承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审核办理公务员、参照《中共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人民警察、退出现役的军人评定残疾等级报批和伤亡抚恤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工作;指导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核发;组织开展优抚对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负责指导并监督各县(区)贯彻执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的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士官及落实政策的离退休人员的接收安置;指导干休中心(点)的全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培训安置工作;指导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落实;负责全市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监督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及实施办法,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军供工作,承担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