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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时间:2017-04-20  来源:365bet网投  作者: admin   浏览: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以下简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有序推进灾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社〔2012〕163号)、《临沧市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政办发〔2017〕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倒损住房情况的统计、核定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市、县(区)各级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倒损住房情况的统计、核定工作。
    (一)县级民政部门。
    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县(区)民政部门立即组织人员,依托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现场查看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倒损住房情况,摸清底数,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向级民政部门报告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情况,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一并报备。
   (二)级民政部门。
    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倒损住房情况,原则上抽查率不低于10%。根据抽查结果,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情况,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抽查中发现误差较大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上报。

对于启动国家、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灾害过程,根据县(区)级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方式,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确定
    (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对象应予以重点帮助和扶持。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确定程序是:
   (一)本人申请。因灾倒损住房的受灾人员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民小组提名。
   (二)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住房倒损、需重建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三)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审核。
   (四)乡镇审核。接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及时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完成核定工作。乡镇根据核查结果,对住房倒损受灾人员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范围和对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五)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上报后,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的组织实施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经审核确定后,市、县(区)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商本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本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组织实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配合本地相关部门做好重建和维修住房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一)县(区)民政部门。

1确定资金补助标准。根据所筹资金数额、因灾倒损房屋数额、倒损房户的困难程度等,确定补助标准, 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资金补助数额。
    2发放补助资金。将补助资金额度落实到户,可根据恢复重建进度分期、分批发放。对恢复重建进行统一组织和施工的,补助资金额度也应落实到户、通知到人,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户。
    3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建立倒损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档案,填写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并定期上报级民政部门。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将总体情况上报级民政部门。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体制的,可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级民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级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足额将上级下拨和本级安排的资金拨付到县级;对于启动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灾害过程,收到受灾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商财政部门,联合下拨中央、省级或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和督促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县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汇总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及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民政部门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贯穿于恢复重建工作的全过程。
   (一)县(区)民政部门。
    指导乡镇、村民委员会做好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发放的公示工作;定期通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进度;检查乡镇、村民委员会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级民政部门。
    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时限下拨各类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定期通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恢复重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估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区)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民政厅。绩效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户数和间数,各投入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数量、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标准,恢复重建取得的成效,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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