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灾政策
救灾资金的救助对象:1、因灾必须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2、因灾缺衣被、粮食且没有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3、因灾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受灾群众;4、因灾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或因灾伤病者无力医治的受灾群众;其中:受灾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重点照顾。
二、社会救助政策
(一)城乡低保救助对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将无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将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除A、B类外,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实行分类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A、B、C三类实行差额救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予批准;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上报,由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社会福利政策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临沧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50元/人·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临沧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
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70元/人·月、二级40元/人·月。从2016
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程序及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程序: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父母的死亡证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提交符合民政部门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全市散居孤儿、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1049.41元/人·月,集中供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1749元/人·月。
(三)慈善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2、不以营利为目的;3、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4、有组织章程;5、有必要的财产;6、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社会组织管理政策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有固定的住所;3、有合法的财产和经费来源;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有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县级不少于20个),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 个;6、需前置审批的政治、法律、宗教、教育、卫生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团体的开办资金不作要求。
五、优抚安置政策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
(二)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奖励政策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荣立三等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退役士兵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条件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六、社会工作政策
(一)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须知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每年3至4月份报名,考试报名平台网址: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六月中旬举行全国统一考试,云南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昆明市。报考人员于8月底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全部应试科目成绩达标(每科成绩均达试卷总分的60%)的考生,需在云南人事考试网(www.ynrsksw.com、www.ynrsksw.net、www.ynrsksw.cn)上填写并提交合格人员登记表,参加资格复审通过后等待证书领取通知,证书领取地点为考生报名时选择的“审核点”。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应试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的应试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二)报名条件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七、老龄政策
(一)申请办理《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的程序及优待政策
属本辖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小一寸),到县(区)民政局或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办理《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老年人持《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主要享受下列优待:
老年人在政府投资主办的各医疗机构就诊,优先办理就医、检查等手续,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乘座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买长途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老年人免购门票进入向公众开放的公园、图书馆、文化馆等,并免费办理借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厕;老年人到各级有关部门咨询的,应当优先接待和解答;公证机关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
(二)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办理程序及补助标准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向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申请,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2份及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照片2张,填写补助审批表,张榜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民政办审核后转报县(区)老龄办审批,补助资金推行社会化发放。
补助标准:80-99周岁老年人保健补助元50元/人·月,全年600元;100 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500元/人·月,全年6000元。
(三)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当地给予的运营补贴和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2015—2017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省补助50%,其余50%由州、市、县、区承担。
八、社会事务政策
(一)婚姻登记
1、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离婚登记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边民婚姻登记
边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边境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中国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边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毗邻国边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能够证明本人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政府同级的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中国边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本人的结婚证;(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除上述材料外,办理离婚登记的中国边民还需要提供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毗邻国边民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殡葬政策
大力推行火葬,在火葬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火葬,严格执行凭火化证及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支持和鼓励土葬改革区遗体自愿火化,进入公墓安葬,安葬单人或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推进生态殡葬,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安葬必须进入村或自然村划定的公益性遗体安葬区,禁止在公益性遗体安葬区外乱埋乱葬。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从2016年开始到2020年实现每个乡(镇)建成一座公益性骨灰公墓;每个村或自然村划定公益性遗体安葬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每年不低于五分之一的任务数确定年度实施计划,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规划建设目标。
奖励政策:1、农村居民死亡进入殡仪馆火化并选择在本乡(镇)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安葬的,免收殡仪馆火化基本费、运尸费,并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2000元。免收殡仪馆火化基本费、运尸费及一次性安葬奖励费全额由县(区)政府承担,列入县(区)财政预算支出。2、鼓励少数民族群众对死亡人员在固定区域自行火化安葬骨灰不留坟头或者深埋遗体安葬不留坟头的节地型绿色安葬方式。对实行绿色安葬方式的死亡人员家属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300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全额承担,列入财政预算支出。3、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殡葬需求,优先保障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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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