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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17-03-03  来源: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作者: admin   浏览:

近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做好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内容,现就《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原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统称特困人员。特困人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为特困人员提供制度化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范围、办理程序、供养内容等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省政府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针对我省当前救助供养标准不高、政策衔接较弱和供养机构运转效率不高等问题,通过组织调研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现状,摸清特困人员底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通过反复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印发,为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推进提供了强有了的政策保障。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目标任务。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按照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关于对象范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各地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对象的精准识别,将其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社会救助对象严格区分。

  (三)关于救助供养内容、标准。对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和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实行动态增长机制。

  (四)关于救助供养形式。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的特困人员,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对于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关于供养机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按比例配备服务人员,保障服务人员的薪酬待遇,并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五)关于制度衔接。加强制度衔接,保障特困人员享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福利待遇,并与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及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做好有效衔接。

   (六)关于资金筹集。《实施意见》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实施意见》的突破性内容 

  (一)救助供养标准。根据《实施意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标准既不能低于省级制定的标准,也不能低于当地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而让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能够得到最好的保障,这一政策的出台,将大幅度改善特困人员的生活水平。

  (二)供养机构运转经费。《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人数给予补贴,将有效解决部分供养机构因资金问题无法有效运转的问题。

 (三)服务人员薪酬保障。《实施意见》规定了供养机构服务人员的薪酬待遇标准按照扣除单位代缴的社会保险金外,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给予保障,并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将推动供养机构服务人员趋于稳定,并进一步提高供养机构的服务管理水平。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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