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下旬,市民政局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发放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对80至99周岁老年人保健补助发放工作和提高百岁老人长寿补助标准工作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此《暂行规定》共六章十七条,分别从为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发放管理工作出发,确立了补助发放管理机关是各县区民政(老龄)部门;明确了管理发放机关的工作职责和办理的基本条件,公开办理工作程序和实行政务公开,为加强监督与管理,规定界定了办证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违犯规定的,办证机关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其解释权为市民政局。
(彭孟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