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解读《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3-03  来源:云南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作者: admin   浏览:

2016年2月4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6〕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营造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促进基层民主实践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重要意义及出台背景

  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当前,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畅通基层民主渠道,扩大基层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广纳群言、广集民智,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提高基层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进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基层群众中宣传党和政府方针政策,努力形成共识,汇聚力量,推动各项政策落实,为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奠定坚实基础。

  2015年1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明确基层协商为协商民主的7个渠道之一,并就推进行政村、社区的协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7月31日,省委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18号),对开展包括行政村、社区协商在内的基层协商作了具体部署。7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中央文件下发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文件的起草工作。在省委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专项小组的统筹协调下,省民政厅承担了研究起草我省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文件的具体工作。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将修改形成的送审稿,送请省政府法制办通过了合法性审查。12月23日,提请省委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专项小组会议进行审议。2016年1月14日,通过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会后,省民政厅根据与会同志的意见建议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二、内容框架及原则

  《实施意见》共分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组织领导4个部分。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的各个环节,确保城乡社区协商的正确发展方向。

  二是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尊重城乡居民在协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三是坚持依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成果合法有效。

  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既依靠群众、发扬民主,又坚持教育和引导群众,实现发扬民主与提高效率相统一,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把协商成果作为作出决策和修正决策的重要依据,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五是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在实践中探索创新。

  (二)重点原则

  一是重大原则和政策,按中央明确的意见执行,并结合省情实际,重点把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对于推进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意义讲清楚,把党组织在推动城乡社区协商工作中责任讲明白,以利于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

  二是对中央仅作原则性规定的措施,尽可能结合基层实际进行细化,重点对协商内容、协商平台、协商程序三个方面进一步具体化,以利于基层党委、政府尤其是行政村、社区组织实施。

  三、特点

  (一)协商内容具体化。将中央《意见》提出的5个方面协商内容扩展为10个方面,这些内容都是基层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问题,也是与群众利益关系最紧密的问题。协商好这些问题,可以有效化解大量矛盾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协商主体多元化。适应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形势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特点,把基层政府、基层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类社会组织、居民代表等14个方面都纳入协商主体,有利于体现协商的广泛性。同时,明确城乡社区协商的组织工作,是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以设立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作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领导下的常设机构,进一步明确由谁组织的问题。

  (三)协商程序规范化。从协商议题提出、到组织开展协商、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等关键环节,都作出相应规定,增强了城乡社区协商的操作性,确保城乡社区协商依法有序进行。

  同时,《实施意见》对继续坚持和完善我省在实践中探索的“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等社区协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上一篇 :《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解读

下一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2号)解读材料

主办单位(版权所有):365bet网投 滇ICP备16007634号-1
联系地址:临沧临翔工业园区东片区园区路369号 联系电话:0883-2122491
技术支持: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