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17]15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临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177号),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护理困难,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两项补贴”发放范围
根据省政府专项督查组的督查建议,结合临沧实际,规范护理补贴发放范围。从2018年1月起,凡具有临沧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不论残疾类别,都可以申领护理补贴,确保“两项补贴”制度政策完善和统一。
二、规范做好“两项补贴”发放工作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履行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主体责任。县(区)民政部门履行“两项补贴”的审批责任。县(区)财政部门履行“两项补贴”资金保障责任。县(区)残联履行“两项补贴”的审核责任,对残疾证真实性负责。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两项补贴”的初审责任,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进行信息平台初审,按程序报送初审材料。
(二)精准发放对象。一是确保补贴对象精准。县(区)残联要对辖区已办理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实,确保残疾人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区)民政部门对困难残疾人享受低保再次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尽快纳入低保。残疾人身份证号码或名字与城乡低保系统中的身份证号码或名字不一致、录入有误的,需进一步核实和改正;个别县区不在低保家庭中却领取了困难生活补贴的,应退出。二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困难残疾人定期复核和低保减量提标工作和低保规范化管理核查同步进行,重度残疾人每年复核1次。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县(区)残联部门负责对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基本情况进行跟踪复核,对符合停止发放两项补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及时停发,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三是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在“全市民政综合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上建立完善市、县(区)、乡镇三级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两项补贴”信息化管理、各类对象有机衔接,防止重复、遗漏等现象发生。
(三)做好政策衔接。一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补贴和护理补贴。二是领取高龄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领困难补贴和护理补贴;三是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四是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五是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两项补贴”;六是已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两项补贴”;七是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四)加强执纪问责。切实加强对渎职违法违规行为的防范和责任追究,对办证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把关不严、擅自办理人情证、关系证或者乱收费的,追究相关办证人员责任;对在残疾人证核发管理中多次发生违纪违规、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残疾评定医师弄虚作假、擅自放宽评残标准的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医师证书;对多次发生违规评定的定点医院取消鉴定资格;对在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资格认定中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追究相关责任。以上行为构成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强化“两项补贴”发放工作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目前我市实施的一项覆盖面广、工作量大的残疾人福利政策。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资金保障和人员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按要求落实配备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保障基层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要完善考核监督机制,规范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发放情况,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监督到位。要建立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和定期复核、随机抽查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县(区)督查室将对发放情况适时抽查并通报情况,核查结果将与年度考核挂钩。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三)加大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加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内容、申领条件和办理流程,确保“两项补贴”制度有效落实。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